虐待寄養兒童嚴重者將追刑責
  記者從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獲悉,民政部就《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明確了寄養條件,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寄養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穩定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係和睦,與鄰裡關係融洽;主要照料人年齡在3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原標題:虐待寄養兒童嚴重者將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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