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線嘉賓: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黨組副書記溫長軍
  連線記者:本報記者翟蘭雲
  新聞背景:2013年1月,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155台執法記錄儀正式投入使用。一年多的實踐證明,幹警規範執法的理念明顯提升、規範執法的能力大大增強,執法過程中未發生違法違紀問題。今年5月,北京市檢察院在該院召開執法記錄儀使用情況現場會,併在該市檢察機關推廣。
  記 者:執法記錄儀是什麼樣的?有哪些功能?
  溫長軍:執法記錄儀又稱警用執法記錄儀或現場執法記錄儀,與手機大小差不多,只是比手機略厚點兒。它集數碼攝像、數碼照相、對講送話器功能於一身,能夠對執法過程中動態、靜態的現場情況進行數字化記錄。
  記 者:既然又叫警用執法記錄儀,那應該是公安民警執法時使用的。東城區檢察院為什麼要借鑒公安的這一做法呢?
  溫長軍:對的,是公安民警執勤時使用的。我院借鑒這一做法,主要是為了深化檢務公開和規範幹警執法活動。而促使我院啟動使用執法記錄儀的,是個老上訪戶。
  記 者:此話怎講?
  溫長軍:2005年有個人到我院門口舉著牌子要上訪,法警請他進院說話,他說法警推搡他了,並以此為由一直到我院上訪,持續六七年、歷經兩任檢察長,法警不認可他的說法,但又口說無憑、拿不出證據來。檢察長在處理此事過程中想到,何不借鑒公安民警執勤佩戴執法記錄儀的做法,將執法現場的情況記錄下來?2012年底,我院在廣泛征求意見和深入論證的基礎上,正式出台了《現場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下稱《規定》),2013年1月,155台執法記錄儀正式投入使用。
  記 者:執法記錄儀在哪些執法活動中使用?
  溫長軍:《規定》明確了使用人員和使用範圍。自偵、公訴、偵監、控申、民行、監所和法警部門幹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必須佩帶執法記錄儀。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信訪接待,現場勘查、檢查、搜查、辨認和司法警察執行任務等,必須佩戴執法記錄儀;出庭公訴、接待律師和案件調解等,可自選使用。此外,《規定》還以排除的形式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和非檢察工作禁止使用,以確保執法記錄儀使用於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
  記 者:使用情況如何?
  溫長軍:幹警由最初的不習慣、不適應、甚至抵觸,到現在的自然、自覺和自願。
  記 者:怎麼理解?
  溫長軍:因為幹警的執法行為完全暴露在鏡頭下,緊張是難免的。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幹警們發現執法記錄儀在監督執法的同時,還保護了執法者的合法權益。
  記 者:請舉例說明好嗎?
  溫長軍:好的。比如去年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期間,一市民到我院在街上設立的宣傳點前,舉著橫幅請求我院立案查辦某公安派出所的不作為。因其橫幅上的語言過激,當時控申幹警收起了他的橫幅,請他到宣傳車上說話。在宣傳車上,檢察長與他聊了兩個多小時,他滿意地離開了。但過了兩天,他拿著醫院的證明再次來到我院,指著胳膊上紫青說,這是那天控申幹警叫他上車時,與他發生肢体衝突造成的。
  我院將那天執法記錄儀記錄的現場視頻材料調出來給他看,結果看到他胳膊上的紫青是控申幹警收起他的橫幅後,他跪在宣傳桌前,胳膊打在了宣傳桌上造成的,與控申幹警的執法行為無關。這個人當場認可了我院的說法,心平氣和地離開了。如果沒有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頻資料,控申幹警即使有100張嘴,也很難說清楚了。
  記 者:調閱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頻資料,需經過哪些程序?
  溫長軍:《規定》顯示,現場執法記錄的錄製和保存由執法、技術部門分別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資料的調取和查看,由執法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依具體情形分別報主管副檢察長審批。紀檢監察部門會定期檢查執法記錄儀的使用情況和幹警的執法情況。
  記 者:經過檢查,幹警的執法情況怎麼樣?
  溫長軍:幹警執法過程中未發現一例違法違紀案件,倒是上述情況發生了幾次,這從側面證明瞭我院幹警執法規範程度。  (原標題:執法記錄儀:多一雙監督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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