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新辦舉行發佈會,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薑偉專門就四中全會《決定》的相關內容做詳細解讀。此外,薑偉還就“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司法獨立”的關係、防止冤假錯案、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等問題做了回應。
  回應1
  Q 司法系統如何防止冤假錯案?
  強化以審判為中心防止冤假錯案產生
  在發佈會上,對於司法系統如何防止冤假錯案的問題,薑偉認為,產生冤假錯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止冤假錯案,需要多措並舉。這次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項重大舉措。
  薑偉稱,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進入庭審的案件,常常因為偵查機關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關鍵證據,未達到定罪標準。這種情況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如果判無罪,又要承受社會各方面壓力。
  對此,《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偵查終結的證據標準、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審判階段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
  薑偉表示,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從偵查環節開始,就必須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經得起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的檢驗,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確保案件裁判的質量,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同時,強化以審判為中心,也要充分發揮律師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師在法庭上,可以參與舉證、質證,充分發表辯護或代理意見,對有效防止冤假錯案具有積極作用。
  回應2
  Q 如何解決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現象?
  陪審員將只參與事實認定
  針對四中全會《決定》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相關條款,薑偉坦陳,目前我國各級法院人民陪審員數量相對較少,有的法院只有幾個陪審員,成為常駐法院的“專審員”,而且參審的案件不多。為此,《決定》要求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案件的範圍,完善隨機抽選陪審員方式,提高人民陪審的公信力。
  對於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薑偉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評議案件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方面與法官享有相同權力。要求對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律適用問題的審理、裁判,往往導致陪審員不會、不敢或者不願發表意見,導致“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因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對陪審員和法官的職能進行科學分工,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回應3
  Q “獨立行使司法權”與“司法獨立”的區別?
  獨立行使司法權與司法獨立是兩回事
  在發佈會上,薑偉針對四中全會《決定》提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西方“司法獨立”的區別時稱,“司法獨立”的概念是根據一些國家三權分立的政體提出來的。我國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並受其監督。
  薑偉說,“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提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三權分立’政體下的‘司法獨立’是兩回事。”
  薑偉進一步說,我國高度重視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作出具體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舉措和改革要求。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這是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最好的闡釋。
  回應4
  Q 如何解決民眾“信訪不信法”?
  改革重點是解決程序空轉
  在發佈會上,針對民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薑偉稱,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一方面確實有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不合理的問題。針對民眾信訪不信法的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有關部門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探索。
  薑偉介紹,在入口問題上,民眾反映的問題怎樣能夠納入司法程序,讓法院審理。四中全會這次提出了重大的改革舉措,就是改革法院的立案機制,由立案審查制轉為立案登記制,要求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在程序空轉問題上,有些案件在司法機關審理,儘管法律程序走完了,但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下一步改革的重點就是解決程序空轉問題,讓民眾的合法訴求依照法律程序就能得到解決。
  在維護司法權威方面,確有一些案件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是公正的,這時候要維護司法權威,要服從法院的裁判,但對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有關部門要通過司法救助等方式加以解決。
  ■ 縱深
  專家:“以審判為中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在司法領域,冤假錯案的產生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註,近年發生的趙作海案、念斌案、蕭山案、李懷亮案等冤假錯案對中國司法公信度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效應。
  “以偵查為中心”易致冤假錯案
  “司法圈過去有這樣一句流行語,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最高法研究室原副主任張泗漢認為,這句流行語說明瞭對於刑事案件的處理,公、檢、法三家更多的是配合,而不是強調各自的獨立性。這種情形這些年在基層發生的概率較大,而這種“以偵查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恰恰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在昨日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中央司改辦負責人薑偉在解讀四中全會《決定》時重點提及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並用大篇幅來談“以審判為中心”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錯案。
  在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眼中,“中心”的變化意義非同尋常。
  陳衛東進一步解釋說,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在各個國家中,法官的地位是崇高的。“以審判為中心”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公安機關是案件的偵查機關,它的職責是偵查、搜集、固定證據。檢察機關是審查證據,確保證據充分並提起公訴。而法院是中立方,是裁判方,一個公正的判決必須是在控辯雙方充分舉證、質證、辯論後產生的結論。因此,按照司法規律,“以審判為中心”是保證公正裁判的必要條件。
  法院保持獨立性避免被“牽鼻子”
  新京報記者註意到,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司法體制中的問題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法院人財物由省級統管,禁止黨政領導干預司法等改革舉措,目的就是要讓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一位遼寧省具有10年審判經驗的中級法院法官告訴記者,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黨政領導干預司法,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在案件審判中,強調法院的獨立性,避免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牽著鼻子走”,這與“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思路相符。
  在他看來,“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思路具體到每一起案件的審判,應該是“以庭審為中心”。
  在近些年的司法實踐中,由於我國法院的案件數量呈現“案多人少”的現狀,有些案件並未公開開庭審理,這也是容易在審判環節造成冤假錯案的因素之一。
  為此,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多次在各類場合中提出,要強化庭審中心意識,通過規範、公開的庭審,確保審判公正,樹立司法公信。
  張泗漢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相當於從制度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而在法院的具體執行上,“以庭審為中心”應成為常態。只有“以庭審為中心”得到有效執行,才能保證“以審判為中心”這一理念的實施效果,真正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能讓民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原標題:中央司改辦回應防止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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